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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应改由用人单位申请

继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后,据央视及多家媒体报道,在深圳工作的149名湖南籍从事风钻爆破作业的农民工,集体向有关部门要求做矽肺职业病鉴定,但当中超过七成农民工无法提供任何劳动证明,遭到职业病鉴定机构的拒绝。无法提供劳动关系等其他有关材料,成为了劳动者申请职业病的死穴。现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须提供5项中,除第3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有可能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外,其他无一例外地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笔者认为,未来职业病诊断应改劳动者申请为用人单位申请。职业病简单点说就是因工作原因所产生的疾病,包括病例症状、职业危害因素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三分部构成。因此,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及符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病例症状的,就可以推定其为职业病,至于其劳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以及该职业危害因素与病例症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在所不问,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则由其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必须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点不可或缺,因为病例症状完全有可能是因为其他原因所造成,比如劳动者居所附近工厂环境污染所致。这种模式与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模式相似,具有很强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