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行政复议经过
1.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仁卫罚字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不清楚。申请人这企业于2005年4月中旬正式投产,由于企业处于起步阶段,生产的是农资产品,从业人员尚未固定,加之长期停电不能正常生产,所以工人没有进行健康体检,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健康监护档案。被申请人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情况下就对其进行处罚,其处罚显然不当,要求撒销处罚。
2.被申请人称;
3.市人民政府受理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以用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无论是什么时候生产,均应对其工人进行健康体检。经监督检查后,仍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健康监护档案。被申请人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可以并处2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其行为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而被申请人仅处罚申请人2000元的罚款,处罚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目的规定,决定撒销仁卫罚2005-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此案因市卫生局未上诉而结案。
案例分析
1. 从整个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来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处罚程序合法。因处罚不当而被撒销,很明显的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时,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2. 从本案当事人违法事实和陈述申辩时所诉的原因上看分析,笔者认为减轻处罚的情节和理由的不充分。
(1)执法人员第一次检查就发现当事人有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工人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等违法行为,并提出限期整改,第二次检查时当事人还存在上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这一点上来看给当事人减轻处罚理由不充分。
(2)生产的都是农资产品,生产不正常,才以教育为主的目的出发,给予减轻处罚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没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生产农资产品产品要给予减轻处罚,当事人生产不正常只是一个借口,可以不予采纳。
3.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应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低于《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很明显的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市人民政府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给予撒销,既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体现了执法的公正性。
4. 要做到过罚相当,首先要全面了解有关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成年、精神是否正常、是否是下岗再就业的困难人员等);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的各种情节(如目的、动机、违法经营的时间、范围、金额及违法所造成的后果等);违法后的认错态度、表现及有无立功表现等的所有材料和证据。然后还要正确认定违法行为人违法的性质(是一般的未报道登记或者无须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还是制售假冒伪劣等等)。其次,要正确选择适用法律、法规,把把握好法律、法规的层级性,内容的针对性,具体条文与相应行为的适应性等。最后,还要正确行使好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根据当时的形势(如抗击“非典”的特殊时期)和当地的有关政策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最适当的处罚幅度。卫生监督行部门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在上述所有环节上切实做好每一项工作,才能做到过罚相当,也才能真正实现执法的公平、公正。
来源:安全天地网